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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怎么执行,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5 07:15:19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执行的程序及细节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一、二审胜诉,只是走了法律确权的第一步,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规定,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的话,胜诉的法律文书也只是一张废纸。但是,你申请了强制执行,缴纳了执行费,也只能算是走了第二步,何时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仍然是未知数。你还需要做大量的比如查清被执行人下落、资产情况等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执行庭提供,已作为执行庭执行的依据,这就是现在国内法院通行的执行方式。因此,你现在遇到的“执行庭先叫你付几百元的车费,又叫你带路去认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与缴执行费时需预付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部分,大同小异,尽管总让人心里感到酸酸的。所以,你必须适用这种执行模式,下大力气摸清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资产情况并提供给执行庭,以便及时将执行款执行到位,那才是硬道理。谢了.其实我也知道挺难的.只是对中国的法律感到失望罢了.打官司,一个字:累.

法院执行的程序及细节是怎样的

3,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是怎样的

一审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是怎样的

4,请问一下法院的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唯一的房产是可以查封的,但只是查封,不会执行。另外,如果住房面积过大,是有可能拍卖的,拍卖后更换面积较小的住房,余款则交付执行。法院腾空房产程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你好~!关于存款冻结问题:1. 银行冻结系统是半年后自动解冻。一般如果没结案,法院持相关文件会在“续冻”2. 若满6个月后,银行系统会自动解冻,若没有相关文件银行不会再冻结.3. 法院继续冻结肯定会"未结案"之类文件.如果未满6个月结案,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去银行解冻。按照规定是应该通知当事人的.再次续冻要看案件进展情况,银行系统最长是6个月. 按照你的说法是银行无理取闹了,不用理会,如果你的存款不是解冻了是不可能被取出的,银行失职的可能性很小,还有你可以到负责执行这个案子的执行庭咨询一下,或是直接找负责这个案子的执行员了解情况。
冻结的帐号是取不出钱的。可以取出来,一是可能已经解冻,二则是可能银行的失职。无论哪种情况你们取出钱都不是你们的责任,那银行的人是白痴,他懂什么叫敲诈么。不用担心。

5,民事官司输了法院如何执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你真没钱的话也没办法的。首先,你不用担心,如果你的财产真的不足以维持或者刚好能维持生活,法院依法不会执行影响你基本生活条件的必要物品和财产的。比如你就一间平房,全家人都住着,自然不会执行掉,但是你住的是一座高级别墅,那又另外一说了...其次,小孩子读书嘛,现在是九年义务教育,才小学一年级,无论如何也不会因为这样的事情而辍学的...最后一点,只要你不是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是不会被抓的,坐牢就更不会了,坐牢是判刑,是刑事责任,你这只是民事责任而已只是提醒你,执行不了的话,以后只要别人发现你有钱,还可以申请继续执行的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按时履行,如果拒绝履行的,法院可以通过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对方没有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没什么问题,如果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那么问题就大了第一,如果你有财产,被对方找到了,提供到法院,比如说你的车子,房子,法院就会查封你的房子车子,第二,如果你转移财产,被对方知道了,告诉法院,那么你轻则被行政拘留,重的就触犯刑法(这种情况不多),当然行政拘留后,你还是要赔钱。第三,如果你确实没有财产,那只有中止执行,对方一发现你的财产,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总之只要你有财产,而且是显而易见的,就别拖了,躲不掉的!
根据楼主所述,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必须是不能影响败诉方正常生活需要。如果楼主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房子也只是仅有的唯一居住所,那么如果强制执行,就会对楼主的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对楼主危害巨大。所以即使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的。但是法院会保留胜诉方的请求权,当楼主有能力偿还时或者当取得的收入可以被强制执行而不影响楼主的本来生活需要,那么针对与该部分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对于楼主的遭遇本人表示慰问,本来生活就不容易,还摊上这倒霉事,实在让人无语,虽然法院不会强制执行,但是楼主的生活却收到了很多拘束。。。祝楼主好运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也就是说法律不会把人逼死,会保留你的基本的生活必须,但是你日后如果有财产的话还是会被执行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有限制高消费令,你的生活消费要受到限制,比如说买房、旅游度假、乘坐飞机和软卧、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支付保险产品等八类高消费行为。

6,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法定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怎样写?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被申请人: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申请执行依据:(200X)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X)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X款人民币XXX元及诉讼费XXX元、保全费、鉴定费XX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作出(200X)XXX初字第x号X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XXX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曰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如果你保证: 1、这是该公司的账号, 2、账号里有钱, 那么,执行程序: 1、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2、执行裁定(关于扣划账户资金的),向银行发执行裁定(关于扣划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款项划入你的账户。 或者第2点分为先冻结,再划款。 补充: 原来你还没有起诉啊? 说现实的吧,的确你的顾虑很有道理,但我的感觉主要是看当地的法治情况和经济环境。 法治情况不消说了,经济环境是如果你那地方经济发达,你要的钱相比不多,法官也不会为了一点小钱自毁前程。 还有,现在打官司很便宜,标的一万以内起诉只是预交50元,对方败诉你还可以退,执行也是50元,但收的是被执行人,所以钱没有多少,就是要花时间,如果案情清楚,你的证据又充分的话,很简单就可判下来,说不一定对方还会和你达成和解了。 只要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一定是账户存款,还有车啊、房啊、货啊、包括什么办公用品、专利、债券、债权之类的,反正你是这个公司干过的,应该了解啊,怎么也能弄到点钱吧。 不过如果只是千把元就算了吧,懒得费神,当然想出气例外。 说了这么多,加分吧!!!

7,法院如何执行

xiaoyue021,你好。首先强制执行要确定管辖的法院。然后要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接着提出执行申请,要注意期限。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要注意,而且要提供担保。按照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费一般先由申请执行人交付。至于交纳费用多少,请看14条规定。另外如果执行不回来的话,对方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中对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他不懂的可以问我。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其他相关内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流程一、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二、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三、执行申请(一) 申请执行的条件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 申请执行的期限1、民事案件A、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B、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2、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四、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三)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五)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五、由法院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六、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1、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2、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3、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4、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未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分立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5、 被执行人物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6、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八、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 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2、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3、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3、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6、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8、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9、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10、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五)、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1、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2、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3、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4、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六)、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 申请人撤销申请;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九、执行期限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十、执行完毕后的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法院没有权利主动进行执行的这个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才有权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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