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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专科法律实践怎么写,法律实践论文怎么写最好能写一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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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践论文怎么写最好能写一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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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急急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和实践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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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大学生实习计划安排怎么写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当然先写下实习单位的概况及为什么选择它。整体上:实习目的与希望具体:实习分成几个时间段,各阶段的实习重点是什么,可能遇到的困难是什么,准务采取什么措施,实习期间与指导老师的关系如何处理最后,表明认真实习的决心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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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法律学生实习问题

法律本科阶段的实习,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是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到法院、律所实习,有的则是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还有的给同学提供可选择的机会,即可在学校安排的地方也可自行联系地方实习。 律师事务所是否提供,因为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的答案。比如,我所在的律所是欢迎大学生实习的,只要有学校的相关证明还有相关的实习合同,就可以来所实习。不过,一般都主要是学生自己或通过父母朋友的关系联系实习,这样熟悉的人可能有个照顾。短短的两三个月要说能学到什么是很抽象的,但完全可以将此作为踏入社会前的窗口,了解一下象牙塔外的现实世界,有人帮带还是最好不过的。对于就业应该还是有些帮助吧。学法律的就业方向无非主要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或律师,你在实习前最好就有一个职业谋划,因实习的机会仅此一次。如果想做法官就到法院实习,想做律师就到律所去感受,这样好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评估以及对未来行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样好让你内心的想象和现实的感受有个直接的冲撞和对接。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这样对你今后就业肯定是不无裨益的。以上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联系。

5,专科警校出来干什么

专科警校毕业出来后,可以考公务员成为警察;报考公安现役部队;继续升学拿到更高学历再就业;参军;参加司考当律师;企业就业等等。专科警校毕业以后就业方向参考:1、考公务员成为警察专科本科都一样,都需自己努力考取公务员,进入警察体制内,差别就很小了。从教育理念培养方向看,看专科警校主要重在技能实践,而本科警校偏重理论研究。专科警校主要培养的是具有专业警务知识和警务实践技能的专业警察人才,而本科警校培养的是具有一定警务理论研究的学术性警察人才。2、报考公安现役部队一般有消防,边防,警卫局等,各地报名时间不一样,如:云南公安消防总队接收高校毕业生,接收对象必须是应届生。大学生接收报到后,统一安排1年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办理入伍手续,并下达任职授衔命令:本科毕业生定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武警中尉警衔。享受现役军人福利待遇,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执行解放军同等标准。3、继续升学,升本科,考研究生,继续深造,拿到更高学历,再就业,可以选择的机会更多。4、参军,从部队考军校或者提士官,在部队闯出一片天地,也大有作为。5、参加司考,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当律师,考法官检察官,就业前景都不错。6、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考取其他政府职位。7、企业就业,可以选择法律顾问,文秘,销售,安保等和专业相关,或者对专业不限的职位,只要用心做,用心学,都有前途。8、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专业,去技师学院再学习技术,做蓝领技工,尤其是现在的地铁,高铁动车,需要大量人才,前景也不错的。

6,如何写法律实践报告

写你的感受,前面先写些套话,然后分几点写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如果处理和客户的关系,平时该注意些什么,注重哪些方面的学习,为人处世要注意什么等等,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两大块,诉讼最好结合实际案例
写作调研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调研报告的写作要领 调查报告是调查研究成果的书面文字载体,是应用文体的一种。调查报告同其他文章一样,有着共同的写作原则、方法和规律。要写好一篇调查报告,不但要懂得写文章的一般道理和方法,而且更需要懂得和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特殊道理和方法,有的调查报告写得不象调查报告,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不得其写作特点和要领。 1、调查报告写作的第一个要领,是必须懂得和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指导思想、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从实际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调查报告写作的第二个要领,是必须懂得和掌握调查报告的构成要件,即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 3、调查报告写作的第三个要领,是应当懂得和掌握调查报告写作的基调和最基本的特征,那就是:让事实说话,让材料说话,让数据说话,让典型说话。 4、调查报告写作的第四个要领,是要懂得和正确处理观点与材料的关系,观点来源材料,材料说明观点,观点与材料相统一。 5、调查报告写作的第五个要领,是应当注意把握调查报告的文风。 二、怎样才能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研究是秘书人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会不会调查研究,如何进行调查研究,这不仅是单纯的方法问题,而且是秘书人员思想政策水平、思维反应能力、综合概括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作风的综合反映。 调查研究作为秘书人员的基本功,在调查研究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调查研究工作“十忌” 一忌先入为主;二忌厚此薄彼;三忌浅尝辄止;四忌一锤定音;五忌仓促上阵;六忌人云亦云;七忌钦差大臣;八忌偏听偏信;九忌怕苦怕累;十忌孤陋寡闻。 2、坚持“三为”方向,立足于“四个”着眼,努力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率。 调查研究要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向,着眼于全局发展,开展战略性调研;着眼于中心工作,开展决策性调研;着眼于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对策性调研(坚持从领导关注的热点、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着眼于总结经验,开展经验性调研。始终把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作为根本,使调研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因为,调研成果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推广典型,服务决策,所以,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放在为领导出思路、为改革发展出实招、为基层出点子上。 (1)调查研究工作,要超前服务决策,在“早”字上下功夫。 (2)围绕中心工作,在“准”字上下功夫。 (3)把握工作重点,在“深”字上下功夫。 3、调查研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把握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 (2)不要将部门意见或个人想法写入调查报告; (3)对敏感问题或吃不准问题不要轻易表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提高调研人员自身素质,是做好调研工作的关键 (1)选好调研人员 调研人员应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素养,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比较广博的知识面,比较敏锐的观察能力,比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调研人员要坚持高进高出的选调和输出标准,注意选调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纪律上严、作风上硬的同志进入调研队伍。 (2)提高调研人员素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领悟能力、角色意识等) 调研人员应努力成为张口能说、提笔能写、有事能办、无事能思的复合型人才和精通某一方面知识的专才。 (3)抓好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材料分析制度、文稿评析制度、课题协作制度等形式,来提高队伍的单兵作战和整体协调能力。

7,求一篇关于法学专业的实践论文

论文摘要 民事行为制度作为大陆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蕴涵维护意思自治和限制意思自治的双重内容。其中,无效民事行为制度旨在维护意思自治而限制意思自治,因此需要运用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来缓和存在诸多无效民事行为的现实矛盾。通过结合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建议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一般性制度和具体规则,并对物权法与债权法两个领域进行针对性分析,尝试证成我国引入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可能性。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为 无效 转化 物权法 债权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1999年《合同法》第52条将合同无效的情况限缩成5种。1999年《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位阶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立法上企图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精确,但目前为止,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识别仍旧是模糊的,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诸多困难。一方面,效力性规范多用“应当”“必须”等术语表示,但是用此表示的规范却并非都是效力性规范。此外,管理性规范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规定,也可能在实践中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已在我国司法中被运用。如《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本解释第13条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在起诉前,将该块土地划拨与受让方,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无效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立法者的意图在于“第13条正是运用了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将无效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化为补偿性质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也将无效的合作建房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但是,上述专门性规定的普适性毕竟有限,要解决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混乱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亟需构建正式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可以适用于民法各个领域,我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论中规定一般条款,以统领整个民法领域,为一切可能的转化创造制度条件。通过对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学说中的成功转化经验和我国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的总结,在各分则中规定特别条款。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笔者接下来对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领域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运用进行探讨。一、物权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许多条款都具有强制性,一旦违反,民事行为无效,这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运用提供了很大空间。(一)无效的不动产抵押转化为保证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不动产抵押设立无效。无效的抵押可以转化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保证。虽然此时债权人失去了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获得了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保障原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债权平等实现的机会。而保证人保证的范围也在原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未增加其义务。但是此时的保证人应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本来就需用自己全部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转化无益。转化后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须履行保证责任。在抵押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可见连带保证与抵押权实现相似,故应将无效的抵押转化为连带保证。(二)违反物权法定的物权行为转化为债权行为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设立了法律上未规定的物权,民事行为无效,但此时无效的物权民事行为可以转化为债权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用益权不得转让。用益权可以由他人行使。据此,用益权之让与无效后德国判例将其转化为使用权之委任。再如,当事人在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此动产享有物权上的优先购买权。由于我国物权法上没有动产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此约定无效。但此种约定可以转化为债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三)无效的质押转化为抵押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由质押人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但在现行的民商事活动中却会出现许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形,此时质押权设定无效,但我国承认动产抵押,为民事行为的转化提供了契机。无效的质押可以转化为动产抵押,因为质押和抵押都是用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德国判例将土地所有权让与无效,转化为地役权之设定。这一判例在我国无适用空间,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归集体和国家所有,私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前文已经论述,此种民事行为已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所以不得转化。此外德国还有判例认定无效的质权转化为留置权。质押权的设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缺乏法定形式,质押权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需考虑当事人意思。特别是解释转化,就是由事人意思直接推动。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由法律推动,如果符合留置的条件,即使相对方反对,认为其本无留置意愿,也不会阻止留置权行使,所以无效的质押不能转化为留置。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将分层所有权设定无效转化为共有。我国大陆与分层所有权制度相同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澳门地区此种转化规范在大陆是否适用?这一制度在大陆仅有的存在空间就是针对“筒子楼”。但随着我国大陆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筒子楼”已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此转化制度在大陆几乎无生存空间。二、债权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债权法崇尚意思自治,但合同行为仍然要受到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因此需要一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空间。(一)无效的债务承担转化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无效,但无论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清偿都是第三人帮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两种民事行为追求的经济利益一致。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是为了防止有资力的债务人脱身此债务,换上无资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化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消除了民事行为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的瑕疵,非但债务人未脱身于债务,还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增加了保障砝码,对于债权人而言,何乐而不为,所以此转化可以允许。(二)无效的本约转化为预约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我国法律中虽然未对预约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其效力。若本约因缺乏法定形式或未交付标的物无效,本约可转化为类似的民事行为,但无类似的民事行为可以转化为预约。预约是否应采用与本约相同的形式,各国各地区立法规定不一,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51条规定预约必须符合本约的形式要求。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404条规定预约不需要符合本约的形式要求。前文已就形式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进行论述,若形式是为保护当事人利益,则本不该将形式作为强制性规定,若形式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则此时的合同仅是预约,无论预约效力是强制磋商还是强制缔约,是否能订立本约尚不知晓,更不能说此预约已对外部产生不利益。预约的效果只是朝着本约的方向进行,但与本约相差仍然很大。所以预约不需要具备形式,本约可以转化为预约。  (三)租赁期在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德国判例将无效的保证合同转化为债务之承担。梅迪库斯也有限地赞同“无效的保证,只有在具备债务承担的实体要件,承担人具有自身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时,才应认为存在债务承担行为。”笔者认为此种转化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不能转化。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使债务人完全脱身于债务,承担人独立支撑债务的履行;即使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与债务人也是连带关系,即债权到期,债务人和承担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而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以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为前提,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所以将无效的保证转化为债务之承担加重了保证人责任,不能转化。  三、结语  凭借本文的短短篇幅,可能还是无法对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阐释,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最终目的旨在保障意思自治的同时,维护市场活动的交易安全以及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保障,无疑是未来我国民法制度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应早日制定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一般性制度与具体规则,以完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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