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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质证 证明力度小,民诉中各种证据材料的质证方法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09 18:58:35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民诉中各种证据材料的质证方法是什么

1、釜底抽薪质证法2、去伪存真质证法3、寓立于驳质证法4、对牵强附会证据的摒弃和驳斥法

民诉中各种证据材料的质证方法是什么

2,病历作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哪四要素 病历介绍

1、病历作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的四要素如下:一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二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吵档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三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四是指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可靠、最具说服力。客观性是所有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实的材料,自然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多数情况下,辩方的质证也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就是证据客观性的判断过程。 2、病历介绍如下:病历(case history)是埋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弯碰谨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病历作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哪四要素 病历介绍

3,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之明显依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之明显依据不足

4,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卜昌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段悔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 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询问当事人。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握弊正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5,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质证

你好!对该证据的质证很简单,医药费发票只能证明张三发生了这笔医药费,而不能证明医药费就是张三被殴打而产生的,更不能证明是谁殴打了张三。这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才能成立:违法行为(有人打人)、主观过错(是故意打的)、损害事实(被打伤)、因果联系(谁打的),四个链条缺一不可。发票最多只能说明张三受了伤,连损害事实都不完整,更别提能证明谁打的了。否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就使张三无法仅凭发票证明加害人是谁。如果你能举出你没有直接侵害张三的证据,那就更能帮你摆脱冤屈了。

6,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3、《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一、基本质证技巧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销启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森信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亏春如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三、质证的程序: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7,劳动仲裁证人不出庭现在这些证据证明力度怎么样如下

没有相反证据的话足够了,有关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职工手册等等
你好: 证人效力主要取决于几个方面: 1、证人的身份。证人与你的关系、与单位的关系,这是客观方面因素。如证人是你的亲戚,则证明力会减弱。如证人以前也是单位员工,现在已解除关系,则证明力会减弱,仲裁委会考虑证人是否会恶意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还是公司员工,还肯为你作证,则证明理会增强。 2、证人的态度。在回答仲裁员、你、公司提问的过程中,回答的态度是否诚恳,人品如何,也会影响证明效力。 3、证言的内容。证人是否直接知晓与案件有关的事情,是证人效力的关键。如果他的所见所闻要证明的东西关系不大,或者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没有直接看到听到,则证明效力会受影响。 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补充:这取决于 1、公司是否同意,同意质证的就没问题。 2、如不同意质证,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庭。

8,行政诉讼中如何对证据质疑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具备以上“三性”之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9,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度跪求指点

通过两份工资表,可以证明你的工资。如果企业说不能证明,你让企业出示你签名的工资表,否则你就多说些,看公司怎么办
劳动者工资和考勤表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可提供工作牌、工作服、工作中的各种单据等。你那两份复印件要有旁证才有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能力规则:第一,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证据情形主要有: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第三,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第四,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切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除外。第五,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第六,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有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相互联系又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后者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二者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明力就没有必要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者区别: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能力是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证据能力是“质”,是法定的门槛;证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10,求眼睛调节力计算公式

正视眼的远点在5米以外,近视眼的远点小于5米。用D=1/F(屈光度=1米/焦距)的公式可以计算出近视眼的远点,也就是近视眼所能看清目标的距离。如4.00D近视能看清目标的距离为0.25米。如:近视-1.00DS(正视眼的调力与集合力相一致时);注视物体距离1米,调节力1.00D,集合力1Ma;注视物体距离0.5米,调节力2.00D,集合力2Ma;注视物体距离0.33米,调节力3.00D,集合力3Ma。调节力:15-年龄X0.25;如45岁的调力:15-45X0.25=3.75D。扩展资料调节力是指眼睛既能看清远处,又能看清近处景物的能力。调节是通过眼球同睫状肌、晶状体悬韧带和晶状体来实现的。当注视无限远处的目标时,眼球内睫状肌充分松驰,晶状体悬韧带牵拉着晶状体赤道部,使晶状体变得扁平。当注视目标移近时,睫状肌逐渐收缩,使晶状体悬韧带逐渐放松,晶状体及其固有弹性使之趋向球形,凸度变大,屈光力增强,使近处景物的影像正好落在视网膜上,从而能够看清近处景物。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浅析眼睛调节力、明视范围和处方间的关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眼睛调节
眼睛调节力与远点无关,与近点有关 转眼法正是通过增强眼睛晶状体的调节力来恢复视力的 治疗近视前提必须,屈光度600度以下, 眼调节力强,眼轴及眼屈光系统正常,非弱视,非遗传,眼底健康...... 符合条件者年龄越小越好。 真性近视“不可逆”、“不能治愈”以及“唯镜论”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定论后遗害匪浅 我的事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永远记住 假性近视的恢复之路门是大开着的 只要你敢于去闯 就算是真性近视 门也是虚掩的 只要你不被 真性近视“不可逆”、“不能治愈”以及“唯镜论” 这句话吓倒 敢于去推开它 我的事例: 我的近视小学时已属于真性近视.初二时已升至250度,那时我坐第二排最中间 位置也戴眼镜 初二时开始每天转眼睛100-150转 ,到去年初三恢复到了估计100度,所以上课坐第四排最靠边位置 都不戴眼镜看得见, 我长得很快 现在坐最后一排了 可我不戴眼镜仍看得很清晰 注意:转眼睛一定要用力 另外,用圆圈转,三角形转,8字形转之间互相转换, 并不断正转和逆转 恢复速度将大大提升 当然记忆之前或回忆某事时也可以转眼因为转眼睛也能提升记忆 如果先转眼睛后戴老花镜或渐进多焦点眼镜(千万别戴好视立眼镜,因为骗人)写作业看书 恢复效果就更好了 刚恢复的视力将不易反弹 参考:转眼法 选一安静场所,或坐或站或躺,全身放松,清除杂念,二目睁开,头颈不动,独转眼球。 先将眼睛凝视正下方,缓慢转至左方,再转至凝视正上方,至右方,最后回到 凝视正下方, 这样,先顺时针转9圈。再让眼睛由凝视下方,转至右方,至上方,至左方,再回到下方, 这样,再逆时针方向转6圈。总共做4次。每次转动,眼球 都应尽可能地达到极限。 这种转眼法可以锻炼眼肌,改善营养,使眼灵活自如,炯炯有神。 真性近视也能恢复吗? 答:能恢复,看近视性质,指数近视及曲率性近视不能恢复,非可塑性轴性近视不能康复,真性近视眼是视轴变长了,有些能缩短,有些不能变短,也有些真性近视不是视轴延长,而是眼视功能出了问题。因此要看真性近视眼的性质,每个近视者都不能放弃康复近视的机会,特别是未成年的孩子,年龄越小,眼球的可朔性越大,恢复原正常视力的希望也越大。实践证明未成年的孩子,90%以上的近视都能通过近视恢复眼镜1+1服务恢复原正常视力。
用D=1/F(屈光度=1米/焦距)的公式可以计算出眼睛调节力的远点,也就是眼所能看清目标的距离。如4.00D近视能看清目标的距离为0.25米。眼睛如果要看到一个清晰的物像,有以下三种方法:1、是使平行光线变为散开光线,即将被看目标向眼前移到一定距离,在该眼的远点范围内,就能获得清晰的视力;2、是在眼前置一凹镜片,通过镜片的折射力使平行光线散开,使其在视网膜上聚焦;3、通过改变角膜曲率,使眼球屈光力改变,以达到正视,常见的方法如:OK镜及屈光手术。眼在产生调节的同时引起双眼内转(俗称对眼),该现象称为集合,集合是由眼外肌(主要是内直肌)完成的。调节越大集合也越大,调节和集合是一个联动过程,两者保持协同关系。扩展资料:【调节幅度、灵活度】:调节幅度是表示眼睛多能付出的最大的近距离调节范围。临床上常用移近法测量调节幅度。调节灵活度是指眼睛放松调节和运用调节的能力。一般采用±2.00D反转拍与视力卡配合检查。一般情况下,在1分钟内,8~12岁的儿童双眼应可以看清不少于5圈,单眼不少于7圈。13~30岁的人双眼不少于8圈,单眼不少于11圈。30~40岁的成年人双眼应不少于9圈。【调节异常】:1、调节不足,伴随外隐斜,多数由于长时间近距离工作引起;2、调节过度,儿童多见,注视近距离物体时,调节反应大于调节刺激;3、调节失灵,调节幅度正常,但远近交替注视时,反应迟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眼睛调节
眼(又称眼睛,目)是一个可以感知光线的器官。最简单的眼睛结构可以探测周围环境的明暗,更复杂的眼睛结构可以提供视觉。在很多脊椎动物和一些软体动物中,眼睛通过把光投射到对光敏感的视网膜成像,在那里,光线被接受并转化成信号并通过视神经传递到脑部。使近处物体发出的发散光线经眼屈折后成像在视网膜上,方能看清近处物体,称此作用为调节。正视眼的远点在5米以外,近视眼的远点小于5米,用D=1/F(屈光度=1米/焦距)的公式可以计算出近视眼的远点,也就是近视眼所能看清目标的距离,如4.00D近视能看清目标的距离为0.25米。扩展资料在眼睛调节的过程中,偶尔会出现调节异常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1、调节不足,伴随外隐斜,多数由于长时间近距离工作引起;2、调节过度,儿童多见,注视近距离物体时,调节反应大于调节刺激;3、调节失灵,调节幅度正常,但远近交替注视时,反应迟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眼睛调节
眼镜度数=1除以f乘以100(公式中f必须用m做单位)f为焦距。凹透镜为负数,凸透镜为正数。1、对于同种材料制成的凸透镜, 其凸度越大, 屈光度数越大, 反之越小。换言之, 对同一只眼球而言, 近视度数越高, 眼球越突出, 需戴近视镜度数越高。2、眼球的屈光系统是个可调的“凸透镜”, 因而形态可变, 当眼前放上凹透镜时, 眼球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 眼睛能看清不同距离的目标和近视或老视患者戴镜能适应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3、由于普通眼镜与眼球相分离, 形象直观, 容易计算。本节探讨的重点是眼镜对眼球屈光的影响, 对有关眼镜的论述, 都是针对普通眼镜。戴角膜接触镜与普通眼镜在屈光方面具有相同的效果, 其原理和技术在眼镜行业已经很成熟, 因此不再论述。扩展资料:正视眼的远点在5米以外,近视眼的远点小于5米。用D=1/F(屈光度=1米/焦距)的公式可以计算出近视眼的远点,也就是近视眼所能看清目标的距离。如4.00D近视能看清目标的距离为0.25米。近视眼如果要看到一个清晰的物像,有以下三种方法:一种是使平行光线变为散开光线,即将被看目标向眼前移到一定距离,在该眼的远点范围内,就能获得清晰的视力;一种是在眼前置一凹镜片,通过镜片的折射力使平行光线散开,使其在视网膜上聚焦;再者就是通过改变角膜曲率,使眼球屈光力改变,以达到正视,常见的方法如:OK镜及屈光手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眼睛调节
使近处物体发出的发散光线经眼屈折后成像在视网膜上,方能看清近处物体,称此作用为调节。正视眼的远点在5米以外,近视眼的远点小于5米。用D=1/F(屈光度=1米/焦距)的公式可以计算出近视眼的远点,也就是近视眼所能看清目标的距离。如4.00D近视能看清目标的距离为0.25米。近视眼如果要看到一个清晰的物像,有以下三种方法:一种是使平行光线变为散开光线,即将被看目标向眼前移到一定距离,在该眼的远点范围内,就能获得清晰的视力;一种是在眼前置一凹镜片,通过镜片的折射力使平行光线散开,使其在视网膜上聚焦;再者就是通过改变角膜曲率,使眼球屈光力改变,以达到正视,常见的方法如:OK镜及屈光手术。扩展资料:调节异常1、调节不足,伴随外隐斜,多数由于长时间近距离工作引起;2、调节过度,儿童多见,注视近距离物体时,调节反应大于调节刺激;3、调节失灵,调节幅度正常,但远近交替注视时,反应迟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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