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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资格怎么认定,罢免村委会主任选举日如何确定外出村民选举资格如何认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1 12:59:22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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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罢免村委会主任选举日如何确定外出村民选举资格如何认定

1、要上报上级政府进行确定。2、外出村民只要有户籍在本村,年龄达到18岁,没有被判刑坐牢,都有选举资格。只是投票日要回来参加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罢免村委会主任选举日如何确定外出村民选举资格如何认定

2,关于村委会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急特急请大家帮忙

村委会主任职务没有辞去!镇党委无权同意,只有向全体村民辞职,得到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后才是真正辞掉,党委也无权任命非村委成员主持村委会工作。因此,该辞职的村委会主任在辞职后新的村委会主任上任前,还是具有村法人代表资格的!
我是来看评论的

关于村委会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急特急请大家帮忙

3,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 详细信息 | 标题: 内容: 你好,请问有没有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谢谢! 附件: | 处理情况 | 答复内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同国农村土的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地;(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地;(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地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看该村的具体情况,一般是同村内即可.

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4,非农户口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按政策规定,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获荣誉称号、获专业职称、考学、购商品房等)的人员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四)符合上述条件,现户口未在本村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复员条件的现役士官、在校学生、户口暂挂人才市场的毕业学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员。
你好!没有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二、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6,村民资格如何认定

石家庄律师张峰 一个人是否为该村村民,是否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做法,一是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依据,一是采取复合标准,以户口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一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具体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登记。户籍登记是从法律形式上确认该人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件,若户籍迁出则当事人要举证证明自己跟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紧密联系来证明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比如升学将户口迁出的,原则上户籍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若遇土地征收等也不能简单的将该成员排斥在外。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判断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要件。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应从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登记和拥有与该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相结合起来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生产生活在该组织内的,应当被认定为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7,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该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是按户籍登记进行认定。
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30年的有效期,第二轮土地承包1996年--2025年,你怎么会去年到期,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你母亲应该是经济组织成员,但你要看具体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亦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具体的组织内部,平等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因此,平等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特征,不分入社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成员资格还具有三个特点。其一,一般来说成员资格与村民资格具有统一性。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二者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是当地村民。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了例外情形,有的虽属当地村民,但并不一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虽已不是当地村民,但仍保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在法律上也予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在本质上有别于其他任何组织成员资格,其构成条件有着自身独特性。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及成员资格特点,我们可以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条件试作如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1、因成员死亡而丧失。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成员下落不明或失踪其成员资格并不丧失。2、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另外,由于政府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调整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也会使原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同时产生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丧失同时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出而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出嫁、入赘、被收养而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以迁入地为其基本生存生活保障,即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出也不能完全以户口迁移论,关键是看其生存生活是否以夫家、上门女婿家、收养家为其根本的、最终的保障依靠。4 、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性规定迁出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诸如历史上出现的招工、招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等。目前,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变化,职业呈多样性、选择性和不稳定性,城与乡、农与非农的关系也模糊起来。虽然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喜进步,却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类情形如何确定是否丧失成员资格,首先是看迁出是否根据法律、政策的特别规定,其次是看是否获得国家或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比如,农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农民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应当认定为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民虽然长期在外打工或者经商,只要未获得完整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则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协商加入别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即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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