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文 > 高中作文 > 关于保险产品的论文怎么写,金融学的论文关于保险的怎么写

关于保险产品的论文怎么写,金融学的论文关于保险的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0 21:08:14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金融学的论文关于保险的怎么写

保险的作用与个人的厉害关系、运营模式、保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未来发展方向、发展前景。
到论文库http://lun.huaixue.com/去搜一下吧

金融学的论文关于保险的怎么写

2,毕业将至 想写一篇关于保险的论文 想找一些权威的数据关于保险的发

宏观数据的话,建议去看统计年鉴,包括中国统计年鉴,金融业统计年鉴和保险业统计年鉴 有些数据另外会在保监会,央行公布 具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去看专门的行业报告(也有相关行业数据)和论文...

毕业将至 想写一篇关于保险的论文 想找一些权威的数据关于保险的发

3,保险方面的论文怎么写请教

我们刚学保险学的时候也有过这样的题但是是一个论述而已,你可以先简要介绍一下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两个概念,然后就其产生发展和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以及职能进行比较,可以全面介绍一下,最好分开写。有数据就写上数据好了。最好还能写一下他们的联系。

保险方面的论文怎么写请教

4,关于保险论文

风险可分为四类,相应处理方法也有四类,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1.机率大损失大的风险,采用风险回避的方式2.机率大损失小的风险,采用风险控制的方式3.机率小损失大的风险,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即保险)4.机率小损失小的风险,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希望这对你写论文有帮助。

5,关于保险学的论文

保险学的论文 建议去我要论文网写 论文不错 www.wylunwen.com
目前来讲 保险法最发达的是日本 你要想写的特别出色可以参照日本保险法和中国保险法对别来写 最热的和中国的保险法缺陷莫过于灾害保险了 即所谓的不可抗力事件保险 希望你可以写出好论文

6,关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论文怎么写

你参考下,你可以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写,或者你就直接按照这样的方向去研究分析。1. 合理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要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度,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2. 合理选择代理人 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购买汽车保险。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应当了解汽车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和权利义务的部分,防止个别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内容。3. 了解汽车保险内容投保人应当询问所购买的汽车保险条款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重点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规定。此外还应当注意汽车保险的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的费率一致,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通常保险责任比较全面的产品,保险费比较高;保险责任少的产品,保险费较低。4.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投保人选择汽车保险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所需的风险保障。对于汽车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汽车保险。5.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取得保险单后应核对其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有关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出险时能及时提供理赔依据。(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依据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5)投诉。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误导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汽车保险等行为,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在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保险业作为一个对当事人要求最大诚信的行业,却饱受社会各界诟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法》立法较为原则,许多规定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的问题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保险公司在决策上无所适从,难以进行前期的法律风险管控,从而增加了后期纠纷出现的可能性。随着国内保险事业的发展,这一粗线条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保险经营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裁判机关因保险立法的滞后与不完善,难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把握,导致保险纠纷的裁判充满主观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贬低了保险行业的形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7,为我提供一篇关于保险原则方面的论文1500字以上要有一个案例

看看这个案例行不行: 保险法案例之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贾玉石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玉石先生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4年4月,贾玉石先生投保了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多元.这样,到退休时,贾玉石先生可以一次性得到90万元的养老金.2007年,贾玉石先生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玉石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诉诸于法律.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问题涉及保险人解约权利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据此,保险人是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在如下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法定解除. 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保险人才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解约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而且投保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约定解除. 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人在既没有出现法定解约事由,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约权的情况下,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们的教材中,把保险合同的解除归纳如下,同学们可以进行比较: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文章TAG:关于保险产品的论文怎么写关于保险保险产品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