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总结 > 心得体会 > 民事案情分析怎么写,民事案例分析

民事案情分析怎么写,民事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3 16:56:10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民事案例分析

首先在本案中梁平和黄荣生既可作为单独被告,也可合并起诉,就算作为单独被告,通常情况下,法院也是会合并审理的,因为该民事纠纷属于同一事件所为。第二,对于该案的管辖权法院可在B市F区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在B市G区人民法院审理,或是通过协商在某一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还可以在自己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B市E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问题可再留言,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单独以梁平为被告,但是如果单独以黄荣生为被告,他可以先诉抗辩权要求先起诉债务人 b市f区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案例分析

2,民事案例分析解析

好朋友关系,才会无偿借给车,不需要约定返还日期的。甲够朋友。甲工作需要用车了,也明确告知乙限期还车,乙却拒绝还车。乙不够朋友。人品太差。搞 的甲花钱坐车上下班。法院起诉书,会提出限期返还车,以及车一年多的磨损费。赔偿2016年2月—法院判决书下来,期间的上下班地铁费用。
返还自行车,赔偿坐车费用。
要求返还自行车或等值折旧的现金,并支付自坐地铁上下班开始至2016年4月30止的乘坐地铁的费用和支付律师费用和法院审判费用。
或者返还自行车;或者赔偿自行车同等价钱
我回家召开家庭会议,商讨具体诉求再告诉你。
借给你是情分,不借是本分,乙为什么不还 啊,那就是乙方的不对。

民事案例分析解析

3,民事案件分析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应当退,因为十六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000元,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
无法退回。虽16且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做出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有效。此案中,其购买衣服属于普通的消费行为,并不是诸如放弃权利或承担超能力义务等重大民事决定,无需追认。故,该案的买卖关系不属于效力待定范畴。她付钱了、商家交货了,买卖关系即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不违法。当然,商家“"货已出售,恕不退回"的说法是无效的。如果买卖关系显失公平、商品有瑕疵,达到条件的,商家仍然要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买卖关系中是否显示公平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依是否有政府指导价、是否有行业定价的顺序来推定。
可以退回的,因为女孩子才16岁属于未成年人,她的主观认识能力不够.民法明文规定这样的行为必须要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予以追认才能够成立,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对这样的行为予以否认是法律认可的行为,
购买2000元的衣服,已经超出16岁的行为能力,应该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民事案件分析

4,民事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07年9月21日杨先生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小区一期住宅5号楼2单元2层201号房。合同签订当天杨先生便支付了一半购房款。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08年10月5日交付房屋。可到期某公司并未向杨先生交付房屋,杨先生经过多次催促,某公司始终未向杨先生交付房屋。2009年6月份杨先生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受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先生系城镇居民,购房合同中所列房屋系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杨先生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万元,被告至起诉时尚未将所诉争之房屋交付原告。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因此判定此份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 律师分析: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否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也会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们国家对“小产权”房还没有合法化。当事人 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去最高院搜个判决书就可以了,都是那么写的案由,本院认为,完就是判决了

5,民事案例分析

  1、 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应该。  游泳馆没有尽管理与注意义务,导致了此侵权行为。所以游泳馆应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这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是前面的车还是后面的车的司机,他们的主观都没过错。但是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与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我觉得这里应该适用一个公平原则,就是两辆车的司机都应分担民事责任。因为甲不可能白白死了,但司机确也无过错,甲也没有违章行驶。出租车应承担他自己的那份责任(按份责任),至于已无踪影的汽车应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出租车来承担。  4、责任由电信局承担  电信局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生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信局明知有此隐患却没有采取措施,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导致路人甲被砸伤,与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由电信局承担赔偿责任。  5、由饭店和酒的生产者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一样。

6,民事法律案例分析

你说的这个案例中,腾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腾某与该女子形成了由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腾某有权要求该女子支付因无因管理直接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 2、价值2000元的相机被撞坏和自己的手臂被擦伤,这两项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中遭受的损失,因此这些费用该女子应当偿付。 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这属于在无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该女子也应当偿付。 4、向服务员借的100元也属于在无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女子应偿付。 5、无因管理是一种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因此,是不能要求支付报酬的,也没有法律依据。6、腾某不用赔偿该女子衣服的损失。因为在无因管理行为中,只有行为人在行为时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情况下,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承担被管理的损失。 以上是我对这六道题的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1,紧急避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腾某有权要求女子支付费用以及损失。该损失与费用是为保障女方利益造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俩种观点:a,可以,理由是紧急避险(同上) b,不可以,赠与。 4,不应当,该借款合同,是腾某与服务员之间的,与该女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5,不能,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紧急避险只对损失赔偿,没有规定可以索取报酬。 6,没有责任,紧急避险的损失应该由受益人负责。
现实的问题和法律不一样 谢谢
属于突发事件无过错赔偿。突发事件中,为制止事态扩大,造成损失由受益人支付。[更谈不上赔她的衣服]但有一点要注意:有没有人给你证明是救人,她自己承认吗?反之你很被动。

7,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可以在不动产抵押中,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不但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同时有权自扣押抵押物之日起收取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在抵押物扣押前,孳息由抵押人所有并收取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文章TAG:民事案情分析怎么写民事案情分析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