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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论文怎么想,求助一破产法案例分析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8 21:01:43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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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助一破产法案例分析急

(1)破产财产2000万元。(2)价值100万元的3车间和4车间用于清偿银行贷款100万元;15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剩下的破产财产先清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再清偿税款280万元。剩余1150万元用于公平清偿19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银行贷款债权已经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清偿了100万元了)(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为(1150/1900) x500万元。

求助一破产法案例分析急

2,结合实例并运用破产法原理谈谈你对债权人会议的理解

我试着答一下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集结,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临时组织更好地监督管理人。比如,在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时,个别债权人的话语权比较有限,但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非常宽泛的权力,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变价方案尤其是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管理人也会非常重视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从而改正管理人的行为或者给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是一般的裁决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需要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债权人,就要利用好该权利,以便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是管理人就要主要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答复。希望能帮到您~

结合实例并运用破产法原理谈谈你对债权人会议的理解

3,帮忙对破产法案例分析

呵呵,这是学校给出的案例分析吧。第一个问题 管辖:破产案件有两种模式:1,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企业等级管理机关的级别确定第二个问题 设备的套现价值享有别处权优先受偿,余下的700万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后受偿。第三个问题 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甲与其的诉讼应当中止。第四个问题 能参加,能申报第五个问题 破产申请书: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4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由。 如果是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提出的话,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六个问题 破产费用含: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七个问题 如果宏伟机械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话,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帮忙对破产法案例分析

4,破产法案例分析

答1:破产财产是1900万元,因为2005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2000债权人财产中的100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答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150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320万元,税款280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答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115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287.5万元。

5,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基于该案基本事实及各方假设,A公司宜采取破产和解方式对债务进行处理,偿债方案大致如下:1.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以现金方式优先清偿;2.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12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偿债资源:公司留存现金以及12个月内的经营收益);3. 和解方案通过后,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及抵押债权)于12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4万。4. 剩余未清偿的抵押债权在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予以留债,并以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息,以A公司后期经营所得的80%作为偿债资源。5. 剩余未清偿的普通债权的50%进行留债,留债期间不计算利息,以A公司后期经营所得的20%作为偿债资源。(抵押债权清偿完毕后,以A公司后期全部经营所得作为偿债资源)。6. 剩余未清偿的普通债权的50%以增资方式进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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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2.由注册地法院审理。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该案件 3.1.4.5为破产财产 4:清偿顺序 (1)职工工资15 (2)税款 (3)银行贷款 (4)其他业务贷款

6,请教新破产法中的问题

1、中止后接下来该怎样呢? 接下来等待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理 2、有中止执行就该有恢复执行,那什么时候恢复执行呢? 如果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就恢复执行,如果宣告破产,则终止执行。 3、执行申请人要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宣告破产,则执行申请人要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不能独自以破产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 4、如果还未宣告破产,破产申请是有可能被裁定驳回的,所以有可能恢复执行,执行申请人暂不必申报债权;但如果要等到宣告破产后再申报债权,那么执行申请人不是错过了债权申报期吗? 哪本书上说的“暂不必申报债权”?错了吧。《破产法》第48条只规定了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什么的不用申报,除此之外别的债权人都要申报债权的,逾期申报就按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暂不必申报”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错误的。《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5、是否一定要等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后才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财产 不是,先制定分配方案,把现有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之后债务人的债权实现的话,就按照分配方案再对后得到的财产进行新一轮的分配。 6、如果债务人的债务需要经过诉讼途径才能实现,而诉讼从审理到执行需要很长的时间,可能还会出现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况,这段时间管理人都干些什么 该干什么干什么,如果要去法院参加诉讼的话就去参加,不用的话就干自己的事,管理人并不一定要全职管理破产财产的。 7、破产程序需要暂停吗? 当然不用,只有别的诉讼会因破产程序而中止(至于什么诉讼要中止查一下法条就知道了),破产程序不会因别的诉讼而中止的。 8、设有担保权的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费用谁优先? 破产费用优先。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句话说得很清楚了,当然是破产费用优先。我知道你迷糊的原因,是因为下一句话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这句话是这么理解的:打个比方说,债务人的财产有100万,破产费用是80万,共益债务是40万,那么分配方法是:先用80万清偿破产费用,剩下的20万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建议你画图来理解破产程序,比如画个线段,标上几个点,分出几个区间来,然后把各个阶段的相关法律问题写在图上,这样就比较有条理了,理解起来也就简单多了,比反复读法条有用得多。

7,请帮我想一下论文开题报告前言我写的是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利弊的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同时,当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如三鹿事件中那些受假奶粉之害的结石宝宝和厂家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就意味着企业已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而对各种债权的不同顺序安排,意味着注定有一部分债权得不到保护。仔细分析现有的清偿顺序,就会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与企业的破产有着直接关系的各种债权人往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与企业关系稍远的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低。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一般而言,企业之所以会破产,除极少数可归结于外部特殊环境的因素——如某种原材料的价格暴涨或者暴跌而导致企业经营行为难以为继,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破产之所以发生,还是企业内部原因所导致。即便是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这种外部因素致企业破产,我们也还可以找到企业内部经营不善的影子。通用汽车之所以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太高,企业员工过高的工资福利影响了它的竞争力;雷曼兄弟之所以破产,表面上看是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究其实质,还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公司受次贷危机影响过大,从而产生了短期的资金危机,无奈之下只好破产;而三鹿之所以破产,更是源自企业本身不合法经营。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三鹿破产事件中,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而制造有毒奶粉的三鹿经营者和职工,却能合法地获得赔偿。据媒体报道,今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三鹿已无力承担对结石宝宝的任何赔偿。成千上万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  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企业破产法之所以必须,乃是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将严重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将产生更多潜在的债权人。因此,破产就成为企业和债权人不得不进行的一个选择。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恰恰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而那些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关系人的债权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样的制度设计与其说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毋宁说企业破产程序已经成为保护企业内部利益人的合法途径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仅在我国存在,也是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破产法第507条和第726条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第一,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费用;第二,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第三,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第五,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七,某些政府税收;第八,一种特殊的银行保证金;第九,除以上八种以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在这九种债权中,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得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同级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美国的这种安排,和中国的大同小异,都是将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劳务报酬等费用放在普通债权人之前。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在美国可理解为是强大的劳工力量游说的结果。而在中国,则可视作是政府为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不过,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最后的后果都是一样,那就是企业的内部关系人比企业的外部关系人在获得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更具优势。  现在该是到了直面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时候了。各国目前通行的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既然企业破产之后自己的工资和福利等各项债权都可获得优先偿还,那我还有什么必要直面本企业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到目前为止,各种企业的经营丑闻,鲜有通过企业内部职工的举报而得到暴露,而按道理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应最有能力揭示这种经营丑闻。  这在另一个层面上印证了目前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激励机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包括经营者和员工——的最大激励就是掩盖丑闻,从而让他们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顺利流通。产品的畅销意味着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可以获得更多收益,而即便企业破产,他们的利益也没有多大损失,至少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相比,他们有更多渠道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清偿顺序,一个可能的考虑因素是,立法者把企业的破产更多归因于企业高管和企业主的不当决策,将职工看成是单纯的受害者。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本身就是所有内部利益关系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出于企业高管的经营和决策失误。设想一下,如果在三鹿事件中有内部员工向相关部门检举,事件还会发展到最后不可收拾的地步吗?  由此可见,目前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既没有起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关系人向公众披露不良经营信息。是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否则,《企业破产法》第1条中所说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到最后只会沦落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无疑与破产法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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