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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经济法论文怎么写,论经济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论文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9 16:59:46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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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论文怎么写

论审计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可以帮你写一篇原创的, 要不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

论经济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论文怎么写

2,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题目 ·《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 ·《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 ——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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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3,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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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4,大一的经济学论文怎么写

一、优秀经济学论文的特点 (a)选题 选题应该能够解释关系较多人利益的现实活动,如用激励理论研究中国农业问题。 解释范围太狭隘的选题写作意义也不大,但可以作为小品文…… (b)内容 利用简单而深刻的经济学模型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利用分析证明自己的观点。 内容的好坏主要取决于(1)用同行通用的规范经济学方法分析问题;(2)语言清晰准确表达要表达的意思;(3)模型对现实的解释能力。 (c)写作形式 形式规范,内容才能规范。如必须有理论综述部分,就要求确实要了解该领域目前的研究进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2623933度。必须有模型的假设,就必须设计出有意义的假设。必须有规范的实证检验,就不能随便……二、经济学论文写作的思维方式 一切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分析,构造主要主体的利润函数和约束条件,求最大化解。 三、典型的三段式经济学论文 (a)基础理论,包括理论综述、现实意义 手段:具体钻研某一特定领域。 (b)模型,包括假设、界定函数式、求解均衡解、模型的推广如何提高模型:经典模型,了解其思想精髓。 手段:《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博弈论》 (c)实证分析 手段:《计量经济学》……四、写作建议 (a)选题:知道现实的问题,然后给以经济解释。建议了解实际,最好工作两年;或者了解学术前沿未解决的问题或者加工完美那些已经存在但还粗的模型。建议修博士学位。并且要具体钻研某一特定领域,个人认为至少需要3年时间,樊纲认为需要10年。注意不要选 错了领域,人生可没有太多的3年可用于“试错”。 (b)学透《高级微观经济学》、《博弈论》、《计量经济学》三门课程,估计要花3年时间。 (c)一个工具只用于解决一个目标(丁伯根法则),保持文章的主线。一篇论文只要解决 一个问题就可以了,如果要解决所有问题,就不会有论证力度,也不会有学术性。……

5,合同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的论文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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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本质,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征的内部体现。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简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是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对于不成立的合同,当然谈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赋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离开《合同法》等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强制保护,因而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涉约行为都受这种约束力的规制。(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1.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我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因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经过审查,如确认合同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应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基础。如确认合同无效,则该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来判断是非和责任,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去处理。2.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当然没有问题;但如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确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9条作了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 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之分。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市场交易安全等事项,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设强制性规定;而只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法规设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决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又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须”、“应当”;禁止性规范是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二)、关于违约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应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失。当然,如果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者是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不承担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在其有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或者补充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在违约金的性质体现赔偿性的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旨在补偿债权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可以代替损害赔偿,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债权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尽管突出了违约金的赔偿性,但还是有着与损害赔偿不同的特点。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如下:(1)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2)当事人非经协商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项权利,如给付请求权、抗辩权等。(4)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5)当事人一旦违约,就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学者称之为“合同的对内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我对此表示赞同。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不认为合同具有“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有的仅指合同债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6,如何写经济学论文

一、经济论文含义及特点 经济论文是研究经济现象,探讨经济规律,发展经济理论,指导经济工作实践的学术性文章。 经济论文是用来表述研究课题的新观点、新思想和新理论的,为经济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性研究——新兴经济学科服务的。 经济论文的要求: 一是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正确表述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是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相一致; 三是必须能够指导经济工作实践,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语言文字力求简洁明了(毛泽东:准确、鲜明、生动)。 经济论文特点:要体现出社会价值和可行性意义。 (一)现实性;对现实有借鉴、指导意义 (二)学术性;有一定理论水平 (三)独创性;有创新点论点论据论证过程 (四)效益性有可行性意义,有社会价值 二、选题 经济论文的选题很重要,它是经济科研活动的起点,也是论文写作的起点。 (一)概念:选题就是指在对已获取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确定科学研究和文章写作的方向与目标。 选题有双层意思:一是科学研究的课题选择和确定,二是指文章的题目的选择和确定 课题是指科学研究的特定问题,是为了特定需要所进行研究和讨论的主要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是研究者力求获得结果的具体研究项目。 文题是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过程,通过具体材料提炼出观点和见解后,写成文章的标题。 (二)意义 1、选题可以规划课题研究的方向和目标 2、选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价值和成败 3、选题还可以促进知识的深化和能力的提高 (三)原则 选题遵循的原则是: 1、需要性原则。指从社会需要和经济学科建设本身的需要出发,尤其注意选择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论题。 2、可能性原则。要求对预期完成论题的可能性,即主客观条件加以周密准确的估计。主观条件指研究者的学术知识、研究经验和能力素质。客观条件主要指实验手段、资金等是否具备。 3、创造性原则。创造性是科研的命脉,也是选题的根本原则。或理论上有创新,或方法上有创新,或应用上有突破。 4、科学性原则。选题必须有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南,要以客观经济规律为基础。 经济论文有宏观微观之分,选题的侧重面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写作宏观经济论文,必须全面了解宏观经济学的特点,熟悉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有关的经济理论知识。写作微观经济论文,要了解微观经济学的观点论题的选择不能离开企业经营管理的范畴,必须以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为前提,对信息、定额管理、计量、计划等工作及必要的和合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 (四)途径 选题的途径 1、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选题 2、从搜集、阅读资料中获得选题 3、从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中寻找选题 4、从好学深思之中得到选题 一般说来,写作经济论文的选题可根据下列线索进行:(1)经济理论中的空白区;(2)现实经济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3)经济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的部分;(4)对基础经济理论、经济史的考证与发掘;(5)解决传统经济理论和新经济事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6)扩展原有理论及其应用范围;(7)在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三、制定研究计划 选定课题之后,为使研究、写作有条不紊、富有成效地进行,就要制定研究计划。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明确研究方向,研究的范围、深度;其次,要确定研究的途径手段和方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安排。 对于搜集整理资料、拟定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初稿、清缮完稿等都要排出时间表。 四、搜索、整理资料 资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搜集、整理、研究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占有资料则是研究的基础,要尽可能地占有资料,材料越充分,分析判断的结果越可靠。 (一)收集拥有资料的意义 1、参考资料是科研和写作的基础 2、从参考资料中可以提炼有用的数据 3、从对参考资料的整理中可以产生新的观点 4、占有大量资料才可能多视角地看问题 5、参考资料与学术研究的继承性 (二)资料的分类 1、直接材料又称活材料,是指在科学研究中经过反复观察、调查、实验证明后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间接材料又称死材料,是指通过阅读书籍报刊、听看广播电视及通过微机等各种传播媒介所获取到并转录下来的他人实践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3、发展材料又称新材料,是指在搜集到的直接和间接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综合、研究后获得的材料。 (三)搜索资料的方法 一般采用逆时法或称之为倒查法,即在时间上从现在查起,追本溯源,便于写作时理清脉落,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找出症结所在。搜索资料的渠道主要有:通过学术会议来搜索。通过档案馆、博物馆和展览馆来搜集;通过社会调查搜集。对于搜集到的资料,首先将其分门别类,分专题排列、整理,以便于查阅调用。其次是筛选附段。在理顺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签别,去伪存真,去粗存精,这样就为下一步的创造性思维打下了基础。 五、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一)材料的选择 1、选择材料的原则 (1)确凿就是所选材料,一要真实,二要准确. (2)切题就是所选材料,有明确的目的和定向性,能够切合主题。 (3)典型就是所选材料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充分说明问题,最能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 (4)新颖就是所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时代精神,在时间上是发现不久或刚刚发现,别人没有见过、没有听过、没有用过的新动态、新信息、新事物,能给人一种新鲜感的材料。 (5)充分就是所选材料,要有足够的量 2、选择材料的方法 (1)宏观把握、反复筛选 (2)微观审视,逐个精选 (3)综合提炼、认真挑选 (二)材料的使用 1、把握好使用材料的关键 (1)安排好材料的先后顺序 (2)确定好材料的祥略程度 (3)处理好材料和观点的统一 2、做材料的主人,不做材料的奴隶 六、对课题、文献和材料的精心研究 对经分类整理后的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研究的工作,是经济研究论文写作的核心工作。研究中要依据现有的资料,进行科学的思维活动,由表及里,由此及彼,萌生出新观点、新思想、新理论。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比较和类比、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逻辑方法和灵感思维等。经济科学研究是一种创造的劳动,是运用多种思维方法综合思考的结果。 七、动手撰写 经济论文是对资料进行创造性思维的“物化”形态。经过以上的充分准备,把确立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诉诸于文字篇章,形成经济论文。撰写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提纲 拟定提纲是论文写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是作者谋篇布局的具体体现。提纲实际上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论文写作的设计图和骨架,能够起到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帮助作者顺利完成论文的作用。 提纲主要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层次结构和内容纲要。提纲要用中心论点统帅全文、下设许多分论点,每个分论点又可分为若干个更小的从属论点,一般用文字、图表和序码表示出来。具体步骤和方法是:第三,安排全篇逻辑顺序,勾勒出全篇框架眉目。第四,列出大项目下的小项目,最好写到段,写出段的论点,并排列好备用材料,最后全面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删、调整。 (二)动笔起草 经济论文的起草主要依据写作提纲要点加以具体化。 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附录四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要求直接、具体、简洁、醒目。直接就是要紧扣主题;具体就是要让人看出言之物;简洁指语言表达要简练;醒目是指避免平淡,能吸引读者。如《论“软着陆”》、《把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层次》等。标题有主标题、副标题、副标题是作为主标题的补充,进一步阐明主标题的。 (2)正文经济论文的正文主要由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 ①绪论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是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明确提出问题提示全文主要观点,说明作者论述方法。绪论有时要围绕课题写一些历史回顾,前人、他人的有关研究,作者的补充纠正或发展。如需要,还可在绪论中对本论部分进扼要、概括的介绍,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本论。 ②本论本论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在全文中占主要篇幅。主要是展开论题,分析论证,表述作者的研究成果。要在中心论点的统帅下各分论点依次展开,深入分析绪论提出的问题。本论部分的结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横式结构,亦称并列分论结构。这种结构主要是把论题展开,按内容间的关系分成几种不同的、彼此并列的方面来论述,设置若干并列的分论点,各分论点共同完成对中心论点的论证。 二是纵式结构。这种结构由中心论点出发,层层深入展开论述,各分论点之间按一个延伸的逻辑线索直线式深入。 三是综合结构。这种结构综合运用以上两种方式,常用于容量较大的论文。 这一部分写作的要求是层次分明。为做到这一点,常加上序码表示并列分项的关系,如有多层次的并列分项,还要使用不同的序码标示,有时还加上条目或小标题。 ③结论。结论是论文的收束部分,写出论证得到的结果。要对绪论提出的问题经过本论的分析论证,在这里加以综合概括,作出明确的回答。结论是本论部分充分论证的必然结果。绪论—本论—结论的顺序构成,体现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过程,必须首尾一贯,措辞严谨,逻辑严密,表意明确。 结论是整个研究过程的结晶,要写得简短而又具体。最好还要写出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指出尚遗留的问题,或者更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等等。 文末可以适当写上几句谦辞、谢辞。 经济论文文后要附上参考文献目录。一是反映作者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二是便于读者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情况;三是从一个侧面反映论文的水平和结论的可信度。 (三)论文的修改 1、观点的修正 2、论据的调整增删 3、论证的推敲 4、语言的修改注意强调: (1)语言准确、鲜明、生动 (2)语言规范、标准, (3)体现语言风格 “文章不厌百回改。”论文初稿完成后,要反复推敲修改,精益求精。修改要从思想内容和结构、语言等表现形式考虑。修改时要通读全文,综观全局,审查论文的中心论点及论点表达是否准确,材料是否精当,观点与材料是否统一,各部分逻辑是否严密,最后再检查语言表达和方面格式等。对文中出现的问题,或增补,或删改,或更换,或调整,或润色,逐项逐款,逐词逐句地推敲落实。经多次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四)誊清 文稿作最后检查定稿后,要用统一稿纸誊清。书写要整洁、美观。誊清时,要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誊清之后,还要检查一次,核实无误后才算论文写作的最后完成。 现在多为打印稿。通过Wotd文档排版,加上页码、页眉、页脚等,装订成册。参考资料:http://www.luke99.com/bbs/htm_data/9/0708/553.html
一、优秀经济学论文的特点 (a)选题 选题应该能够解释关系较多人利益的现实活动,如用激励理论研究中国农业问题。 解释范围太狭隘的选题写作意义也不大,但可以作为小品文…… (b)内容 利用简单而深刻的经济学模型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利用分析证明自己的观点。 内容的好坏主要取决于(1)用同行通用的规范经济学方法分析问题;(2)语言清晰准确表达要表达的意思;(3)模型对现实的解释能力。 (c)写作形式 形式规范,内容才能规范。如必须有理论综述部分,就要求确实要了解该领域目前的研究进度。必须有模型的假设,就必须设计出有意义的假设。必须有规范的实证检验,就不能随便……二、经济学论文写作的思维方式 一切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分析,构造主要主体的利润函数和约束条件,求最大化解。 三、典型的三段式经济学论文 (a)基础理论,包括理论综述、现实意义 手段:具体钻研某一特定领域。 (b)模型,包括假设、界定函数式、求解均衡解、模型的推广如何提高模型:经典模型,了解其思想精髓。 手段:《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博弈论》 (c)实证分析 手段:《计量经济学》……四、写作建议 (a)选题:知道现实的问题,然后给以经济解释。建议了解实际,最好工作两年;或者了解学术前沿未解决的问题或者加工完美那些已经存在但还粗的模型。建议修博士学位。并且要具体钻研某一特定领域,个人认为至少需要3年时间,樊纲认为需要10年。注意不要选 错了领域,人生可没有太多的3年可用于“试错”。 (b)学透《高级微观经济学》、《博弈论》、《计量经济学》三门课程,估计要花3年时间。 (c)一个工具只用于解决一个目标(丁伯根法则),保持文章的主线。一篇论文只要解决 一个问题就可以了,如果要解决所有问题,就不会有论证力度,也不会有学术性。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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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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